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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汤阴县:亲水栈道畅享汤河风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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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汤阴县:亲水栈道畅享汤河风光

河南汤阴县:亲水栈道畅享汤河风光

为营造放心消费环境(huánjìng)、提振消费信心(xìnxīn),2025年,河南省市场(shìchǎng)监管部门聚焦消费领域突出问题,深入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查处了一批(yīpī)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新乡市封丘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农资门市部(ménshìbù)虚假宣传案

2024年9月27日,封丘县(fēngqiūxiàn)(fēngqiūxiàn)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县某农资门市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门市部张贴(zhāngtiē)有“郑麦20”小麦种子的宣传页,宣传页显示“CCTV央视推荐、安全型小麦领跑者、郑麦20种了都说行”等宣传字样;张贴有“中育1702”小麦种子的宣传页,宣传页显示“中育1702高产独一无二(dúyīwúèr)!”等宣传字样。当事人(rén)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dìyīkuǎn)的规定,构成对商品的性能(xìngnéng)、功能(gōngnéng)、质量(zhìliàng)、销售状况、用户评价(píngjià)、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2025年1月16日,封丘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0.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焦作市博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供销合作社农资批发部销售(xiāoshòu)不(bù)合格农用薄膜案

2025年1月8日,博爱县(bóàixiàn)市场监管局接到监督抽查结果通知,显示某供销社农资批发部销售(xiāoshòu)的农用(nóngyòng)薄膜(báomó)(báomó),拉伸负荷(fùhè)和断裂标称应变等项目,不符合《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GB 13735—2017)的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月和2022年7月,共购进(gòujìn)320卷农用薄膜,货值金额1.87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guīdìng),构成销售不合格农用薄膜的违法行为。2025年3月14日,博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xíngzhèngchǔfá)。

案例(ànlì)三 南阳市社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杨某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2024年(nián)9月(yuè)23日(rì)(rì),根据某检测(jiǎncè)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显示,杨某销售的“凯尔国际(guójì)®”复合肥料,钾(K2O)的质量(zhìliàng)分数、氯离子的质量分数不符合《复合肥料》(GB/T 15063—2020)标准要求,被(bèi)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社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5日,购进10吨“凯尔国际®”复合肥料,货值金额3万元(wànyuán),至案发,该批化肥已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0.72万元,且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le)《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违法行为。2025年2月7日,社旗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3.87万元的行政处罚(xíngzhèngchǔfá)。

案例四 驻马店市遂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mǒu)农资门市部销售不合格(hégé)化肥案

2024年9月26日(rì),根据某(mǒu)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显示(xiǎnshì),当事人销售的(de)品牌(pǐnpái)复合肥料,总养分以及氮、磷、钾等指标(zhǐbiāo)不(bù)符合《复合肥料》(GB/T 15063—2020)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于(yú)2024年9月15日,在某公司购买了6吨“中农泉”品牌复合肥料,货值金额1.92万元,该批肥料已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0.12万元,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zhōnghuárénmíngònghéguó)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guīdìng),构成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违法行为。2025年3月21日,遂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2.6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安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殷都区某物资经销部使用未经检定的(de)计量器具(qìjù)案

2025年3月7日(rì),安阳市(ānyángshì)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殷都区(yīndōuqū)某物资经销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shèxián)使用未经检定(jiǎndìng)的(de)计量器具进行结算。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年初开始使用型号为SCS-30的电子(diànzi)汽车衡,用于物资回收时(shí)进行计量结算,该电子汽车衡自投入使用至被查处时,从未申请过强制性检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2025年4月22日,安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0.2万元(wànyuán)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郑州市新郑市(xīnzhèngshì)市场监管局查处某(mǒu)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的灭火器案

2024年12月(yuè)26日,新郑市市场(shìchǎng)监管局接到监督抽查结果通知,显示某消防(xiāofáng)科技有限公司生产(shēngchǎn)的MFZ/ABC4型手提式干粉(gānfěn)灭火器(mièhuǒqì)(mièhuǒqì),灭火剂充装总量误差不符合《手提式灭火器》(GB 4351.1—2005)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查,2024年4月1日,当事人生产MFZ/ABC4型手提式干粉灭火器46具,货值金额为0.16万元(wànyuán),违法所得0.0069万元。当事人的行为(xíngwéi)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不合格灭火器的违法行为。2025年3月27日,新郑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zuòchū)罚没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开封市通许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自来水有限公司使用未经(wèijīng)强制检定的(de)计量器具案

2025年3月3日,通许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mǒu)自来水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fāxiàn)当事人在某区安置(ānzhì)房安装使用的52块水表未贴检定合格(hégé)印、证标记,且(qiě)提供不出有效的检定证书,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gǎizhèng)通知书(tōngzhīshū)。3月28日,执法人员再次核查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逾期未整改。经查,当事人采购了某品牌DN-20型号水表52块,未经检定安装至某区安置房,并使用该(gāi)水表收取(shōuqǔ)水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2025年4月22日,通许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4万元(wànyuán)的行政处罚。

案(àn)例八 洛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的(de)学生校服案

2025年3月24日(rì),洛阳市市场(shìchǎng)监管局(jiānguǎnjú)(jiānguǎnjú)接到案件线索,称洛阳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de)学生校服(xiàofú)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自购原材料委托某服装厂加工生产学生校服,加工后的校服成衣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验。经执法人员送检,结果显示其中一批产品棉纤维含量为零,不符合《中小学生校服》(GB/T 31888—2015)标准要求。同时(tóngshí),执法人员根据(gēnjù)当事人的销售单据查明,出售的不合格校服货值(huòzhí)金额为1.3万元。当事人的行为(xíngwéi)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的学生校服的违法行为(wéifǎxíngwéi)。2025年5月6日,洛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1.69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三门峡市市场监管局(jiānguǎnjú)查处湖滨区某餐饮店经营掺假掺杂驴肉(lǘròu)的食品案

2024年12月24日,三门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湖滨区(húbīnqū)某餐饮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该店(gāidiàn)主要从事(cóngshì)驴(lǘ)肉汤等20余种驴肉制品的经营。执法人员在(zài)该店操作间(cāozuòjiān)低温冷柜内发现产品名称为冻马肉(mǎròu)的预包装肉制品4袋,无任何标签标识的真空包装(zhēnkōngbāozhuāng)熟肉2袋,在其操作间货架上(shàng)发现特浓驴肉香粉5桶。经查(jīngchá),当事人(dāngshìrén)为降低经营成本,把冻马肉、驴肉、驴骨头和特浓驴肉香粉放一起熬汤、卤制,加工完成后将马肉冒充驴肉销售。自2024年10月至12月,从某冻品商行处购进冻马肉272kg,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以及未留存进货票据凭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shípǐn)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位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经营掺假掺杂驴肉的违法行为(wéifǎxíngwéi)。2025年4月22日,三门峡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位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商丘市睢阳区市场监管局(jiānguǎnjú)查处某母婴用品店(yòngpǐndiàn)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12月2日,睢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某母婴(mǔyīng)用品店涉嫌销售侵犯“世喜”牌(pái)注册商标专用权(zhuānyòngquán)的(de)(de)商品。经查,当事人(dāngshìrén)于2023年6月,购进“世喜”牌奶瓶、奶嘴等(děng)系列产品,货值金额0.43万元,未履行进货(jìnhuò)查验义务以及未留存进货票据(piàojù)凭证。经商标所有人北京申创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鉴定,上述产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guīdìng),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2025年2月25日,睢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全部侵权产品、罚款0.4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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