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公布“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重点民生产品质量专刊)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公布“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重点民生产品质量专刊)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公布“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重点民生产品质量专刊)
今年以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紧紧围绕安全(ānquán)生产重点工作和(hé)目标任务(rènwù),严厉查处电动自行车、消防用品、建筑保温材料、燃气灶具等重点民生产品质量违法案件,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全力(quánlì)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马鞍山市雨山区小管车行销售不符合(fúhé)保障人体(réntǐ)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3月10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马鞍山市雨山区小管(xiǎoguǎn)车行销售不符合(fúhé)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zìxíngchē)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6796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16日,马鞍山市(mǎānshānshì)市场监管局(jiānguǎnjú)根据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报告线索,依法(yīfǎ)对当事人(dāngshìrén)(dāngshìrén)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某款(mǒukuǎn)电动自行车,经检测产品标识与警示语、充电(chōngdiàn)状态主回路保护、互认协同充电项目不符合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标准,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共购进(gòujìn)3辆,货值金额6597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xíngzhèngchǔfá)。
二、滁州市定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cháchǔ)定远县陈某军摩托车电动车经营店(diàn)加装车篷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5月8日(rì),定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定远县陈(chén)某军摩托车电动车经营店加装电动自行车车篷的违法行为,作出(zuòchū)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26日,定远县市场监管局(jiānguǎnjú)执法人员在开展(kāizhǎn)电动自行车(zìxíngchē)专项检查(jiǎnchá)行动(xíngdòng)中,发现当事人购进电动自行车车篷8套,且当事人正在为电动自行车加装车篷并销售(xiāoshòu)。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定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宿州市灵璧县(língbìxiàn)市场监管局查处灵璧县娄庄蒋某电动车销售部经营加装车篷的电动自行车行为(xíngwéi)案
2025年4月(yuè)10日,宿州市灵璧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灵璧县娄庄蒋某电动(diàndòng)车销售部经营加装电动自行车车篷的违法行为(wéifǎxíngwéi),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16日,灵璧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灵璧县娄庄蒋某电动(diàndòng)车销售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dāngshìrén)购进(gòujìn)用于安装在电动自行车(zìxíngchē)上的车篷、车架共(gòng)2套,且正在为电动自行车加装车篷并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灵璧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dìsānshíqītiáo)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安庆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庆市大桥开发区森叶消防器材经营部(jīngyíngbù)销售(xiāoshòu)不合格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案
2025年3月14日,安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安庆市大桥开发区森叶消防器材经营部(jīngyíngbù)销售(xiāoshòu)不合格TZL30C型(xíng)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的(de)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消防自救呼吸器164具、罚没5084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nián)6月19日与某酒店管理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数量为164具过滤(guòlǜ)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总价(zǒngjià)3772元。当事人以(yǐ)每具15元的(de)价格购进164具同批次TZL30C型(xíng)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以每具23元的价格销售至某酒店管理公司。上述呼吸器经应急管理部上海消防研究所检验一氧化碳防护性能项目不(bù)符合标准要求,为不合格(hégé)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安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合肥市肥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cháchǔ)肥东县安晴消防器材经营部(jīngyíngbù)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产品灭火器案
2025年1月10日,肥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yīfǎcháchǔ)肥东县安晴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de)消防产品灭火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灭火器具506具、罚没4.86万元(wànyuán)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12日,肥西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消防救援(jiùyuán)部门函告线索(xiànsuǒ),对肥西县严店镇引江济淮安(huáiān)置点(zhìdiǎn)一期(刘河幸园)进行现场核查,执法人员在该小区共发现涉案手提式干粉灭火器506具。经查(jīngchá),当事人于2023年8月13日从省外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采购776具4公斤(gōngjīn)灭火器,销售至(zhì)肥西县严店镇引江济淮安置点一期工程项目。2024年10月18日,消防救援部门对当事人销售至该项目的(de)(de)上述灭火器进行抽检,报告(bàogào)显示灭火器样品按照GB4351.1-2005标准检验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zhōnghuárénmíngònghéguó)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肥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阜阳市颍泉区市场监管局(jiānguǎnjú)查处张(zhāng)某某销售不合格、未经认证燃气具案
2025年3月,阜阳市颍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张某某(mǒumǒu)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ránqìzàojù)以及对列入(lièrù)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销售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gǎizhèng),并作出没收违法燃气具206台、罚没2.0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12日,颍泉区(yǐngquánqū)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对(duì)当事人经营场所及仓库(cāngkù)进行首次检查,共发现无熄火(xīhuǒ)(xīhuǒ)保护装置的(de)燃气具49台(tái)(tái),执法人员依法实施扣押。12月16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在当事人西侧某大院仓库内发现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具157台,执法人员依法实施扣押。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206台燃气具的有效强制性认证许可证书。经查(jīngchá),当事人从(cóng)外地某电器有限公司及本地某厨具经营部购进上述未经认证且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货值金额1.7427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颍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因发现上级供货商(gōnghuòshāng)存在质量问题(wèntí),将相关(xiāngguān)线索移送至相关部门处理。
七、淮南市大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方某某等人(rén)销售掺杂(cànzá)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案
2025年5月7日,淮南市大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方某某等人销售掺杂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的违法(wéifǎ)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suǒde)2.67万元、罚款1.76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公安机关移交线索,大通区市场监管局查明方(fāng)某某(mǒumǒu)等人自2021年至2023年期间,在淮南通德燃气有限公司充装掺杂有二甲醚的(de)液化石油气销售(xiāoshòu)给他人。经国家煤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安徽)检验,涉案液化石油气不符合GB11174-2011《液化石油气》的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方某某等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zhōnghuárénmíngònghéguó)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dìsānshíjiǔtiáo)规定(guīdìng),大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dìwǔshí)条的规定对方某某等人作出行政处罚。
八、宣城宁国市市场(shìchǎng)监管局查处安徽千森新材料科技(kējì)有限公司制售以假充真的泡沫混凝土保温板案
2025年5月23日,宁国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yīfǎcháchǔ)安徽千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制售以假充真的(de)泡沫混凝土(hùnníngtǔ)保温板(bǎowēnbǎn)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泡沫混凝土保温板141立方米、罚款2.5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25日,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开展建筑保温材料(bǎowēncáiliào)(bǎowēncáiliào)专项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院内一辆货车装满标识标注为泡沫玻璃和保温绝缘材料字样的(de)(de)保温材料,产品外包装无厂名(chǎngmíng)、厂址、生产(shēngchǎn)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同时在现场未发现生产泡沫玻璃产品的原材料玻璃粉(bōlífěn)(bōlífěn),也未发现当事人生产泡沫玻璃产品的主要设备。经查,上述保温材料系当事人按照DB33/T1129-2016 《泡沫混凝土保温板应用技术规程》生产的,生产工艺为水泥、矿粉混合加工而成,玻璃粉含量(hánliàng)仅占产品5%,实际为泡沫混凝土保温板,而泡沫玻璃产品中的玻璃粉含量需要达到(dádào)90%以上。当事人将生产的141立方米泡沫混凝土保温板冒充为泡沫玻璃和保温绝缘材料进行(jìnxíng)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chǎnpǐnzhìliàngfǎ)》第三十二条的规定(guīdìng),宁国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九、池州市青阳县(qīngyángxiàn)市场监管局查处青阳县蓉城镇美洁厨房用品批发部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tíngzhǐ)销售的保温餐盒案
2025年1月20日,青阳县(qīngyángxiàn)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青阳县蓉城镇美洁厨房用品批发部(pīfābù)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便捷保温餐盒554件(jiàn)、罚没7764.5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gēnjù)投诉举报线索,青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dāngshìrén)(dāngshìrén)仓库进行检查,发现有待销售(xiāoshòu)的6款“便捷(biànjié)保温盒”(一次性发泡塑料(sùliào)餐具)共554件,外包装产品说明书上标注主要原辅材料为:PS(聚苯乙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的规定,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为淘汰产品,淘汰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前。经查,当事人在产品淘汰期限后仍继续向快餐店(kuàicāndiàn)、小吃店、烧烤店等餐饮服务单位销售上述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dìsānshíwǔtiáo)的规定,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zuòchū)行政处罚(xíngzhèngchǔfá)。


今年以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紧紧围绕安全(ānquán)生产重点工作和(hé)目标任务(rènwù),严厉查处电动自行车、消防用品、建筑保温材料、燃气灶具等重点民生产品质量违法案件,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全力(quánlì)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马鞍山市雨山区小管车行销售不符合(fúhé)保障人体(réntǐ)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3月10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马鞍山市雨山区小管(xiǎoguǎn)车行销售不符合(fúhé)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zìxíngchē)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6796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16日,马鞍山市(mǎānshānshì)市场监管局(jiānguǎnjú)根据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报告线索,依法(yīfǎ)对当事人(dāngshìrén)(dāngshìrén)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某款(mǒukuǎn)电动自行车,经检测产品标识与警示语、充电(chōngdiàn)状态主回路保护、互认协同充电项目不符合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标准,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共购进(gòujìn)3辆,货值金额6597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xíngzhèngchǔfá)。
二、滁州市定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cháchǔ)定远县陈某军摩托车电动车经营店(diàn)加装车篷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5月8日(rì),定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定远县陈(chén)某军摩托车电动车经营店加装电动自行车车篷的违法行为,作出(zuòchū)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26日,定远县市场监管局(jiānguǎnjú)执法人员在开展(kāizhǎn)电动自行车(zìxíngchē)专项检查(jiǎnchá)行动(xíngdòng)中,发现当事人购进电动自行车车篷8套,且当事人正在为电动自行车加装车篷并销售(xiāoshòu)。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定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宿州市灵璧县(língbìxiàn)市场监管局查处灵璧县娄庄蒋某电动车销售部经营加装车篷的电动自行车行为(xíngwéi)案
2025年4月(yuè)10日,宿州市灵璧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灵璧县娄庄蒋某电动(diàndòng)车销售部经营加装电动自行车车篷的违法行为(wéifǎxíngwéi),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16日,灵璧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灵璧县娄庄蒋某电动(diàndòng)车销售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dāngshìrén)购进(gòujìn)用于安装在电动自行车(zìxíngchē)上的车篷、车架共(gòng)2套,且正在为电动自行车加装车篷并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灵璧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dìsānshíqītiáo)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安庆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庆市大桥开发区森叶消防器材经营部(jīngyíngbù)销售(xiāoshòu)不合格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案
2025年3月14日,安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安庆市大桥开发区森叶消防器材经营部(jīngyíngbù)销售(xiāoshòu)不合格TZL30C型(xíng)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的(de)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消防自救呼吸器164具、罚没5084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nián)6月19日与某酒店管理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数量为164具过滤(guòlǜ)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总价(zǒngjià)3772元。当事人以(yǐ)每具15元的(de)价格购进164具同批次TZL30C型(xíng)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以每具23元的价格销售至某酒店管理公司。上述呼吸器经应急管理部上海消防研究所检验一氧化碳防护性能项目不(bù)符合标准要求,为不合格(hégé)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安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合肥市肥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cháchǔ)肥东县安晴消防器材经营部(jīngyíngbù)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产品灭火器案
2025年1月10日,肥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yīfǎcháchǔ)肥东县安晴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de)消防产品灭火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灭火器具506具、罚没4.86万元(wànyuán)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12日,肥西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消防救援(jiùyuán)部门函告线索(xiànsuǒ),对肥西县严店镇引江济淮安(huáiān)置点(zhìdiǎn)一期(刘河幸园)进行现场核查,执法人员在该小区共发现涉案手提式干粉灭火器506具。经查(jīngchá),当事人于2023年8月13日从省外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采购776具4公斤(gōngjīn)灭火器,销售至(zhì)肥西县严店镇引江济淮安置点一期工程项目。2024年10月18日,消防救援部门对当事人销售至该项目的(de)(de)上述灭火器进行抽检,报告(bàogào)显示灭火器样品按照GB4351.1-2005标准检验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zhōnghuárénmíngònghéguó)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肥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阜阳市颍泉区市场监管局(jiānguǎnjú)查处张(zhāng)某某销售不合格、未经认证燃气具案
2025年3月,阜阳市颍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张某某(mǒumǒu)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ránqìzàojù)以及对列入(lièrù)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销售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gǎizhèng),并作出没收违法燃气具206台、罚没2.0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12日,颍泉区(yǐngquánqū)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对(duì)当事人经营场所及仓库(cāngkù)进行首次检查,共发现无熄火(xīhuǒ)(xīhuǒ)保护装置的(de)燃气具49台(tái)(tái),执法人员依法实施扣押。12月16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在当事人西侧某大院仓库内发现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具157台,执法人员依法实施扣押。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206台燃气具的有效强制性认证许可证书。经查(jīngchá),当事人从(cóng)外地某电器有限公司及本地某厨具经营部购进上述未经认证且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货值金额1.7427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颍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因发现上级供货商(gōnghuòshāng)存在质量问题(wèntí),将相关(xiāngguān)线索移送至相关部门处理。
七、淮南市大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方某某等人(rén)销售掺杂(cànzá)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案
2025年5月7日,淮南市大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方某某等人销售掺杂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的违法(wéifǎ)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suǒde)2.67万元、罚款1.76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公安机关移交线索,大通区市场监管局查明方(fāng)某某(mǒumǒu)等人自2021年至2023年期间,在淮南通德燃气有限公司充装掺杂有二甲醚的(de)液化石油气销售(xiāoshòu)给他人。经国家煤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安徽)检验,涉案液化石油气不符合GB11174-2011《液化石油气》的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方某某等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zhōnghuárénmíngònghéguó)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dìsānshíjiǔtiáo)规定(guīdìng),大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dìwǔshí)条的规定对方某某等人作出行政处罚。
八、宣城宁国市市场(shìchǎng)监管局查处安徽千森新材料科技(kējì)有限公司制售以假充真的泡沫混凝土保温板案
2025年5月23日,宁国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yīfǎcháchǔ)安徽千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制售以假充真的(de)泡沫混凝土(hùnníngtǔ)保温板(bǎowēnbǎn)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泡沫混凝土保温板141立方米、罚款2.5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25日,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开展建筑保温材料(bǎowēncáiliào)(bǎowēncáiliào)专项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院内一辆货车装满标识标注为泡沫玻璃和保温绝缘材料字样的(de)(de)保温材料,产品外包装无厂名(chǎngmíng)、厂址、生产(shēngchǎn)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同时在现场未发现生产泡沫玻璃产品的原材料玻璃粉(bōlífěn)(bōlífěn),也未发现当事人生产泡沫玻璃产品的主要设备。经查,上述保温材料系当事人按照DB33/T1129-2016 《泡沫混凝土保温板应用技术规程》生产的,生产工艺为水泥、矿粉混合加工而成,玻璃粉含量(hánliàng)仅占产品5%,实际为泡沫混凝土保温板,而泡沫玻璃产品中的玻璃粉含量需要达到(dádào)90%以上。当事人将生产的141立方米泡沫混凝土保温板冒充为泡沫玻璃和保温绝缘材料进行(jìnxíng)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chǎnpǐnzhìliàngfǎ)》第三十二条的规定(guīdìng),宁国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九、池州市青阳县(qīngyángxiàn)市场监管局查处青阳县蓉城镇美洁厨房用品批发部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tíngzhǐ)销售的保温餐盒案
2025年1月20日,青阳县(qīngyángxiàn)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青阳县蓉城镇美洁厨房用品批发部(pīfābù)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便捷保温餐盒554件(jiàn)、罚没7764.5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gēnjù)投诉举报线索,青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dāngshìrén)(dāngshìrén)仓库进行检查,发现有待销售(xiāoshòu)的6款“便捷(biànjié)保温盒”(一次性发泡塑料(sùliào)餐具)共554件,外包装产品说明书上标注主要原辅材料为:PS(聚苯乙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的规定,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为淘汰产品,淘汰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前。经查,当事人在产品淘汰期限后仍继续向快餐店(kuàicāndiàn)、小吃店、烧烤店等餐饮服务单位销售上述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dìsānshíwǔtiáo)的规定,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zuòchū)行政处罚(xíngzhèngchǔf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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